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当地丰富文化资源,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学校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承发展本省优秀文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