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设置公共文化活动区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