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起草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或者发展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民营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