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节约集约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一)符合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三)新建、购买、租赁符合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

(四)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