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组织提升增长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规定数额,或者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达到规定幅度的;

(三)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五百强、全国民营企业服务业百强、全国民营企业制造业五百强的;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

(五)产业集群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规定数额或者引进、投产项目达到规定数额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