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群众诉求事项办理工作,实行办理单制度。办理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诉求人姓名、现住所、联系方式、群众诉求相关事项信息;(二)群众诉求事项的受理、承办、督办、办理时间、办理结果、反馈、回访等信息。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