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在群众诉求办理工作中,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下列群众诉求事项相关信息:(一)诉求事项受理渠道、范围及办理工作流程;(二)诉求事项的受理及办理情况;(三)诉求人对办理工作的评价情况;(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