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或者可行性报告;(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五)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六)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