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法律、法规对报送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