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