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