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者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