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压覆煤炭、煤层气资源的村庄进行规划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考虑搬迁及建设。

对确需搬迁的村庄,煤炭、煤层气生产企业应当在计划开采之前三年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商搬迁、重建事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