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收其用地的,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拒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