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建设地块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立面、建筑安全、建筑色彩要求等内容,建筑风格应体现地方特色。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拟同意变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按程序办理;对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