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