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尊重村庄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历史传承的原则,合理划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有序推进。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