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将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

(四)原有宅基地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或者安置;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

(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