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二)将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四)原有宅基地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或者安置;(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