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对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需要修改或者重新编制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村民意见。村庄规划修改草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和批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