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整体改善人居环境行动计划配建项目表、村庄建设要点说明书、村庄规划实施管制规则。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