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