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园区的绿化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