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实施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三)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四)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发展乡土及本地宜生植物,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五)建立绿化活动的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