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五)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六)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