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六)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