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四)本条例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