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四)本条例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