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不符合国家以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物品的车辆和容器;
(四)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六)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
(七)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