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加强林业用地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从事采矿、采石、采沙、取土、修建工程设施、种植人参等非林业生产、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