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生态公益林的重点保护,明确保护区域,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林权权利人造成森林生态效益功能下降的,核减或取消森林生态效益到户补偿资金。

自治县人民检察机关应对全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察,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