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自治县内进行工程建设、开采矿藏等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

征、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