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访台账;(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四)教育和推动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扶养义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