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