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房产、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税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大数据、国有资产管理、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