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