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和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政府补助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