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置及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