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置及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