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核制度,将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