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公益性岗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