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健全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为居家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覆盖社区,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鼓励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开展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