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日托、短期全托、助餐、集中照料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在社区设置日间照料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入户服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