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求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在机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老年人不得侵犯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