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以及服务的种类和标准。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