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