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补建或者配置。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