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补建或者配置。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