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养老、卫生、文体、教育、商业设施相对集中的社区邻里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