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书面向审查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