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审查工作机构、相关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审查工作机构、相关机构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时,根据需要可以与提出机关、组织或者公民进行沟通,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