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