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没有结果的,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