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自治区外宗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教务活动;对聘用其任职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登记机关撤换其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